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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談:知識產權新規(guī)定,對騰訊來說,給不給力?

時間:2011年1月14日

   “一直在抄襲,從未被起訴!边@是騰訊在互聯網業(yè)界內所創(chuàng)造的“神話”,近期,業(yè)界又曝出小游戲開發(fā)平臺麻球網指責騰訊游戲頻道及其關聯小游戲網站 3366抄襲其平臺上的數千款flash小游戲,而騰訊給出的回應是編輯工作失誤,雖然這個借口不太給力,但總還算是正式編制,不是臨時工干的。此事的發(fā)生適逢知識產權新規(guī)出臺數日之后,那么,騰訊“神話”是否會被新規(guī)終結呢?請看服務器租用給出的分析:

   此次的知識產權新規(guī),屬于刑法有關知識產權犯罪條文的聯合司法解釋,從參與的部門來看,貫穿了公、檢、法、司四個司法環(huán)節(jié),從而為各部門統一知識產權案件的辦案提供了準繩,就互聯網侵權而言,知識產權新規(guī)在侵犯著作權罪方面給出了更為具體定罪和量刑的標準:

1、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

    在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中, 并未對何種行為屬于以營利為目的做出清晰的認定,而侵權著作權罪又必須以營利為目的為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,但互聯網時代,營利模式的多樣性使得在法院如何 認定以營利為目的這一問題上出現不同的理解偏差,而知識產權新規(guī)中除兜底的其他條款外,至少明確了三種情況:

(1)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、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;
(2)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,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,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,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;
(3)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,收取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;

2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認定

    互聯網侵權案件有著權利人身份難以明確、侵權地域范圍廣、固定證據不便的特點,而知識產權新規(guī)特意針對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侵權人作出了舉證責任倒 置的規(guī)定,即侵權人如果聲稱作品已獲得授權或合法使用的,則應當出示相應的有效授權證明或權利人放棄權利的證明,否則即被判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。  (vps主機)

3、通過互聯網傳播同樣是發(fā)行行為

    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款規(guī)定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,復制發(fā)行其文字作品、音樂、電影、電視、錄像作品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”同樣屬于侵權著作罪的一種表現形式,但就“發(fā)行”而言,在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實際辦案過程中,往往會出現理解偏差,出現定罪不一的情況,國內好幾起私服案件最終被定為非法經營罪。此次知識產權新規(guī)將通過互聯網傳播的行為明確為是發(fā)行行為,并且言明只能定侵犯著作權罪而不得定為非法經營罪。

4、對于其他嚴重情節(jié)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認定

    刑法只規(guī)定了“以營利為目的,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,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:”而知識產權新規(guī)就什么屬于其他嚴重情節(jié),而哪些又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給出了具體的標準:

其他嚴重情節(jié):

(1)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;
(2)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(部)以上的;
(3)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;
(4)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,注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;

(5)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(一)項至第(四)項規(guī)定標準,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;
(6)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情形。

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:

    結合知識產權新規(guī)的分析,再反觀騰訊的此次小游戲抄襲事件,如果情況屬實的話,我們可以按圖索驥一番:  (電信服務器托管)

1、以營利為目的--以市值400億美元的騰訊2009全年盈利7.647億美元,2010第三季度收入7.8億美元以及游戲頻道的大量廣告,讓法官相信騰訊不以營利為目的,很難!

2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--從目前來看,騰訊已經默認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這一事實,但讓法官相信因為編輯的工作失誤而豁免騰訊的責任,同樣很難!

3、其他嚴重情節(jié)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--數千款小游戲被盜用、注冊用戶數超過10.57億,活躍用戶數超過4.84億, 1億同時在線,QQ游戲的同時在線人數達到8663萬,這些數據讓法官相信侵權游戲被點擊的量很少或相信情節(jié)不夠嚴重或不夠特別嚴重,難上加難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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